(2017)鄂0204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刑初166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同年7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开刑检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白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经王某介绍,将一辆宝雕牌BD150-25B摩托车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柯某,并只给了柯某一把车钥匙。同年6月10日,徐某携带另一把未交付的摩托车钥匙到被害人柯某位于汪仁镇马鞍山村6组013号家中,未见到柯某,徐某将柯某停放在家中大厅内的摩托车用钥匙打开骑走。同年6月21日,被害人柯某在黄石市西塞山区西塞电厂公交站附近发现被盗的摩托车并报警,后公安民警在该处将徐某抓获归案。经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宝雕牌BD150-25B型摩托车于2017年6月10日的旧货市场回收价格为人民币3200元。经黄石经济开发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徐某进行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徐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摩托车照片、车辆一致性证书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失主柯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汪某甲、汪某乙的证言,证人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黄价认字[2017]1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以及指认其盗窃的摩托车和地点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徐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徐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京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