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春娟与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娟,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03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娟,女,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5栋1层102号。法定代表人:滕延春,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娟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商铺租金247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法院(2017)黑0103执恢1035号与(2017)黑0103执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