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5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守兰与李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兰,李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727号原告:王守兰,女,汉族,1943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雷,男,汉族,1978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守兰诉被告李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王守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守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守兰负担。审判员 马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