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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5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守兰与李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兰,李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727号原告:王守兰,女,汉族,1943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雷,男,汉族,1978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守兰诉被告李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王守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守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守兰负担。审判员  马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