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天虹、周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虹,周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黄天虹,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周剑,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申请执行人黄天虹与被执行人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周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583号民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佑胜审判员 秦 立审判员 李运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中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