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21执1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黎师、黄佳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师,黄佳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1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黎师,男,19xx年xx月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黄佳志,男,19xx年xx月1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师与被执行人黄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621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黄海昭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向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