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赖兰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兰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刑初9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兰翠,女,1960年2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文盲,务工,住永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7)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兰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兰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7年5月份,被告人赖兰翠受雇于在永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病人,在医院照顾病人时,多次窃取医院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赖兰翠在照顾病人期间,窃取永嘉县人民医院放在设备科一楼待维修的F-56号不锈钢心电仪车一辆。2、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赖兰翠在医院照顾病人期间,窃取永嘉县人民医院放在设备科一楼待维修的F-34-105号不锈钢治疗小推车二辆。3、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赖兰翠在医院照顾病人期间,窃取永嘉县人民医院放在设备科一楼待维修的不锈钢双斗690治疗车一辆。4、2017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赖兰翠在医院照顾病人期间,窃取永嘉县人民医院放在设备科一楼待维修的大号不锈钢治疗车一辆。经估价,被盗不锈钢治疗车价值人民币858元。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赖兰翠家中追回被盗治疗车并发还被害单位永嘉县人民医院;永嘉县人民医院对赖兰翠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兰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1、叶某2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意见、照片、谅解书以及被告人赖兰翠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兰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赖兰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结合涉案财物均已追回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兰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良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意敏?PAGE??PAGE?-2-?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