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6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张华、袁岸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袁岸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6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袁岸宾,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本院在执行张华与袁岸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查发现,本院在另案中已启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袁岸宾名下的房地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等待参与分配。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926民初7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欢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谢菊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