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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8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新疆腾启航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北方永上钢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腾启航建材有限公司,新疆北方永上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362号原告:新疆腾启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赵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北方永上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宋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疆腾启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北方永上钢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日立案。原告新疆腾启航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腾启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25元(原告已预交10787.04元),由原告新疆腾启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10762.04元。审 判 长  邓红娟人民陪审员  孟玉珍人民陪审员  张桂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