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刑终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贾德安贪污、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456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德安,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初中文化,住亳州市谯城区。2006年9月至2015年8月任桑园社区居委会副主任,2015年8月至案发任桑园社区居委会党总支委员、副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林、崔博,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德安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皖1602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以贾德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贾德安不服,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系自首、从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韦潇轶审判员 张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梦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