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冯兰与黄红有、文梁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兰,黄红有,文梁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2498号原告:冯兰,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黄红有,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文梁娟,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兰诉被告黄红有、文梁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兰于2017年10月27日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兰自愿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冯兰负担。审判员 潘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宇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