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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冯兰与黄红有、文梁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兰,黄红有,文梁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2498号原告:冯兰,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黄红有,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文梁娟,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兰诉被告黄红有、文梁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兰于2017年10月27日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兰自愿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冯兰负担。审判员  潘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宇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