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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魏光华与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光华,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魏光华,女,195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141号附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5711294145。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05985408-6。法定代表人:胡雪莲。本院在办理魏光华申请执行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未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4执14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印志林代理审判员  徐 轩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维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