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金淼与谭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淼,谭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503号原告:李金淼,男,1952年8月1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波,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震,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益军。原告李金淼诉被告谭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元(已减半),由原告李金淼负担。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彦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