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中区胥口锐恒新五金经营部与江苏新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新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吴中区胥口锐恒新五金经营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1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庆丰路2号。法定代表人:骆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中区胥口锐恒新五金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马舍村寺前4组。经营者:华少群,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上诉人江苏新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中区胥口锐恒新五金经营部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6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新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吴中区胥口锐恒新五金经营部达成庭外和解,故江苏新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新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新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鲁江审判员 柏宏忠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嘉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