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4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790号原告:孔某某,女,1957年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被告:陈某,男,1963年9月10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款证据均未到期。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但借款期限均未到期,原告在借款未到其前向被告主张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起诉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某某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24元退回原告孔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刚审 判 员 季忠诚人民陪审员 朱若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