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如钦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如钦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16号罪犯林如钦(绰号:铁钉),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奸淫幼女罪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3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0月26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5日作出(2008)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刑期自2007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如钦于2008年6月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7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4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违规情况:考核期自2015年7月起至2016年12月止违规1次扣考核分3分和自2017年1月起至2017年7月止无违规情况(2015年10月6日因琐事争吵动手斗殴一次性扣考核分3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5年11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668分。考核期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3120分,兑换5次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如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服刑改造表现,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如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