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6580-16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3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林宇深圳市盛龙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盛龙娱乐会所,林宇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6580-1662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邬建华。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志鹏,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盛龙娱乐会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繁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林宇。被告林宇,男,汉族,出生日期1968年11月7日,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殷耀华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