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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3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孔祥慧与毛多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慧,毛多轻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123民初737号原告(反诉被告):孔祥慧,男,1969年5月2日出生,瑶族,个体户,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反诉原告):毛多轻,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梅(毛多轻的妻子),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原告孔祥慧与被告毛多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被告毛多轻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决定对反诉并入本案合并审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孔祥慧、被告(反诉原告)毛多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孔祥慧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租房押金3000元、违约金及其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5月11日与被告签订租房合同,租其位于XX房屋居住,房租900元/月。签订合同时原告交了3000元租房押金。租期一年,第二年续租,房租1000元/月。2017年4月1日,被告打电话给原告说今年房租提到1100元/月。原告遂决定不租了并于2017年5月11日搬了出去。5月13日,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被告说在八步。到5月25日原告交清了5月份的水电费。后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然被告总说没有时间,并说这样那样的理由(如说原告剪断其网线)。后原告再打电话给被告,但被告不接原告的电话,此时原告已经回过家并更换了锁芯。为此,原告遂于2017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毛多轻辩称,1、原、被告于2016年5月11日签订《租赁合同》,原告有以下违约行为:(1)、双方约定由原告按月交清租金、水费、电费,据查,到2017年8月8日17时止,原告仍欠水费30元未付,同时原告没有一次按时交纳租金,违反《租赁合同》第二条关于“乙方使用产生的水费、电费须按月自行到水电交费处交清,到期不交清租金、水费、电费,视乙方违约”的约定;(2)、原告从未交纳电信网络费,违反合同第四条中关于“……上网费乙方应每月按时自行缴清,逾期不交亦按违反合同处理”的约定;(3)、未经被告同意,原告擅自用劣质腻子粉刮墙面,严重影响房屋的使用,另原告还在卫生间、厨房共打孔24个用来悬挂各种物件,违反了合同第五条关于“乙方有义务维持房屋现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和表面”的约定;(4)、到2017年8月8日17时止,原告仍没有搬起各种物品35件以上,拒不交还被告房屋各种钥匙9把,使房屋不能由被告使用,应视为《租赁合同》没有中止,是合同延续,延续时间应到原告搬走全部物品和交还全部钥匙的当日止,其行为应视违反合同;(5)、原告未经被告同意重新布网线又拆除,造成了墙面损害,原告还强行剪除被告原有的电信网线主线(暗装线路),造成整套房子网络不可用,其行为违反合同第五条关于“……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表面(含水、电路)”的约定。综上,系原告违约在先,请求法院认定原告违约,被告不予退还违约定金3000元。2、因原、被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发生在2014年5月11日,而诉讼时间是2017年7月25日,故原告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反诉原告(被告)毛多轻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①判定反诉被告用合格腻子重刮房屋室内墙面或者折成现金共计3764元赔偿;②打穿楼面赔偿5000元,卫生间、厨房打孔赔偿480元;③赔偿反诉原告水龙头损失200元;④赔偿室内地面损害7000元;⑤赔偿门锁、马桶等损害1420元;⑥赔偿网线、网络开户费1400元,以上所述赔偿金额共计19964元;2、归还反诉原告全部钥匙(包括被反诉人复制配造的钥匙)、水费卡、缴纳电费的银行卡,归还花盆19个;3、反诉被告补交两个半月的房租2500元,交还反诉原告水费欠费30元;4、责令反诉被告限期搬走仍留在反诉原告屋内的所有物品;5、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租赁合同》中约定,反诉被告在租用期间必须维护房屋现状,未经反诉原告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和表面,然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的房屋造成了以下损害或者违约行为:(1)、据查,反诉被告擅自使用劣质腻子刮涂了墙面,现腻子粉脱落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请求法院责成反诉被告赔偿该墙面维修费3764元(按腻子用量34包,20元/包,人工费10元/平方,房屋面积124.36平方米,表面积为123.36×2.5﹦308.4平方米计,共计3764元);(2)、在反诉被告未经反诉原告同意,用电钻在顶层楼面打穿了两个洞,严重损害了楼面,须赔偿维修费5000元。卫生间、厨房墙体打孔共计24个,须赔偿维修费480元;(3)、损坏厨房水龙头一个(单价200元),请求法院责成反诉被告更换同质量水龙头或者折成赔偿维修费200元;(4)、损坏厨房水龙头,造成大量漏水,使整个墙面、地板瓷砖被水浸泡,导致地面瓷砖松动、脱落、变形,墙面有水渍、斑点,墙皮已脱落,被水泡的木质厨柜已变形、松动,反诉被告须赔偿地板瓷砖维修金5000元,赔偿墙皮维修金1500元,赔偿木质厨柜维修金500元;(5)、损坏室内门3扇、室内门锁1把、防盗门锁1把、马桶1个,须赔偿维修费共计1420元;(6)、反诉被告入住时,反诉原告开通并且正常使用的电信电脑网络,反诉被告在租用期间,从未续交过该网络费用,导致反诉原告该电信网络账户被注销,违背了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定反诉被告交清网络欠费、重新开通电信网络或者赔偿开户费1200元。反诉被告剪除反诉原告入户处电脑主线(采用暗线)造成电信网络不可用,须赔偿维修费200元。综上,反诉被告共计赔偿反诉原告合计19964元。2、请判令反诉被告限期把可视门钥匙、大门钥匙、水费卡、交电费的银行卡及种有花草的花盆19个归还给反诉原告。3、到2017年8月11日17时止,反诉被告拒不交还房屋各种钥匙9把,使房屋不能由反诉原告使用,应视为合同的延续,延续共计两个半月,租金按原约定是1000元/月计算,共计要补交租金2500元;同时到2017年8月11日17时止,反诉被告仍欠水费26.4元,现反诉原告已交清该水费,反诉被告须交还反诉原告30元。4、到2017年8月11日17时止,反诉被告仍有各种物品35件以上,请求判令反诉被告限期搬走其所有物品。反诉被告(原告)孔祥慧辩称,1、反诉被告没有重新刮过反诉原告房屋的腻子;2、反诉被告没有打穿反诉原告房屋的楼面;3、反诉原告的水龙头是有两个管子进水的,但是进水的管子只有一个;4、水泡地板和损害门锁、马桶是反诉原告无中生有;5、2014年租房屋的时候,反诉被告的手机是移动的,就不用反诉原告原来开办的电信网络,改用了移动宽带网络,也打了电话给反诉原告的,反诉原告归还押金,反诉被告愿意归还钥匙给反诉原告,要归还19个花盆是反诉原告无中生有,补交两个半月的房租这是不可能的事情,现在遗留在反诉原告房屋的东西反诉被告都是不要了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1日,原告孔祥慧与被告毛多轻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孔祥慧租赁被告毛多轻位于XX房屋用于居住,双方约定,租期一年,即从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每月房租900元,并交纳3000元作为履行合同的抵押金,租赁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上网费、电视费和房屋租赁税等一切税费由租用人负担;租赁方有义务维持房屋现状,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结构和表面,如确实要改变房内表面,须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损坏出租房内的一切物品须照价赔偿。签订合同后,被告已将房屋交给原告方使用,原告亦交了3000元租房押金。一年租期届满后,第二年续租,房租1000元/月,3000元租房押金延续,其他条款未变。第二年续租期限届满后,原告再续租一年,合同条款未变。再次续租期限届满后,被告欲将房租提到1100元/月,原告认为房租过高,决定不再租续,遂于2017年5月13日将家具用具搬走,并要求被告退还3000元押金,而被告则以出租房屋内的设施受到损坏为由,不同意退还3000元押金;被告不退押金,原告亦不同意将租赁房屋的钥匙交还被告,2017年7月25日被告将大门锁换掉。后双方协商不成,以致涉讼。本院认为,一、本诉。原告孔祥慧与被告毛多轻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毛多轻已将租赁房屋交由原告孔祥慧管理、使用,原告孔祥慧亦按合同的约定交纳了租房押金3000元及房屋租金,且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原告孔祥慧要求被告毛多轻退还租房押金3000元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孔祥慧要求被告毛多轻支付违约金及其利息,因双方在合同中未作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毛多轻辩称其已将2014年收取的租房押金3000元退还原告孔祥慧,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二、反诉。反诉原告诉请索赔的根本在于反诉被告在其租赁反诉原告的房屋期间,损坏了房屋内的内墙、楼面、地面、门锁、马桶、水龙头以及在卫生间、厨房打孔,至于反诉被告在其租赁期间是否存在损坏事实,通过庭审及现场查看,本院认为,1、①关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用合格腻子重刮房屋室内墙面的问题,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擅自使用劣质腻子刮涂了墙面,本院认为,承租人如把租用的房屋重刮腻子,需要耗费人工及材料费用,这不符合常理,再者,经现场查看,反诉原告的小孩用铅笔在墙上涂画的痕迹或在墙上粘贴的图画仍然存在,故反诉原告的该项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②关于打穿楼面的问题,反诉被告在卧室安装蚊帐,在楼面上粘贴了一个塑料挂钩,至今已使用三年,在挂钩的四周未见有透水的情况,打穿楼面的事实不存在;③关于在卫生间、厨房打孔的问题,在卫生间打孔是为了安装电热水器,在厨房打孔是为了安装厨房用具,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关于赔偿水龙头损失的问题,经查,水龙头没有损坏;④关于室内地面损害的问题,反诉原告诉称水龙头漏水,使整个墙面、地板瓷砖被水浸泡,经查,水龙头没有损坏,也不存在漏水的事实,整个墙面、地板瓷砖被水浸泡,不符合常理;⑤关于门锁、马桶损害的问题,经查,门锁已使用多年生诱,属于自然损耗,不是人为损坏;经查,马桶也不存在被损坏的事实;⑥关于网线、网络开户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反诉被告有权选择自己喜欢的网络进行开户的权利,双方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反诉被告一定要使用反诉原告原有的网络。综上,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上述损失19964元的反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归还反诉原告全部钥匙(包括反诉被告另配的钥匙)、水费卡、缴纳电费的银行卡的问题,经查,反诉被告至今仍持有反诉原告的钥匙8条(其中大门钥匙2把、一楼铁门钥匙1把、自配感应电子钥匙2把、自配大门钥匙1把,自配一楼铁门钥匙2把),水费卡、缴纳电费的银行卡,这些物品应归还给反诉原告;关于归还花盆19个的问题,反诉被告予以否认,且反诉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补交两个半月的房租25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反诉被告于2017年5月10日租赁期满后,应将租赁房屋钥匙交还反诉原告,但反诉被告一直未予交还,2017年7月25日,反诉原告将大门锁换掉,此时,双方因房屋交接发生争议已达两个半月,按反诉被告租赁房屋的租金计算,已达2500元租金,鉴于该损失系由双方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发生争议所造成的,且主要责任在反诉原告方,应承担60%责任,即2500元×60%=1500元,反诉被告方承担40%,即2500元×40%=100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交还反诉原告水费欠费30元的问题,反诉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4、关于责令反诉被告限期搬走仍留下在反诉原告屋内的所有物品的问题,经查,反诉原告屋内没有反诉被告的可用物品。综上,原告孔祥慧的押金3000元与反诉原告毛多轻应得租金1000元、水费30元相抵,毛多轻仍应退还原告孔祥慧押金197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多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孔祥慧房屋租赁押金3000元;二、反诉被告孔祥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毛多轻房屋租金1000元,返还水费30元;以上两项相抵,毛多轻应返还孔祥慧房屋租赁押金1970元。三、反诉被告孔祥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反诉原告毛多轻钥匙8条(其中大门钥匙2把、一楼铁门钥匙1把、自配感应电子钥匙2把、自配大门钥匙1把,自配一楼铁门钥匙2把)、水费卡1张、缴纳电费的银行卡1张;三、驳回原告孔祥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毛多轻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被告毛多轻负担;反诉受理费181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毛多轻负担170元,由反诉被告孔祥慧负担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明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尚武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