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天瑞雅德经济文化中心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北京天瑞雅德经济文化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206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北京天瑞雅德经济文化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号院***室。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李静与北京天瑞雅德经济文化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2032号裁决书生效后,李静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天瑞雅德经济文化中心给付李静经济补偿金以及工资差额共计1625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天瑞雅德经济文化中心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将北京天瑞雅德经济文化中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203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雨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