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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571章元梁与万锡平、范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元梁,万锡平,范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571号申请执行人章元梁,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万锡平,女,1980年8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范从军,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章元梁与被执行人万锡平、范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万锡平、范从军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章元梁支付借款本金57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2000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15000元自2014年9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000元自2014年1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万锡平、范从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05日受理后,由程存存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执行费755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亦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万锡平、范从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果,经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干部调查,其反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在其住所地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6、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其执行进程,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