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3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祝锋民与绿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锋民,绿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3478号之一原告祝锋民,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绿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杭州市江干区钱塘航空大厦2幢2812-1室。负责人张晓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锋民诉被告绿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祝锋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勤审 判 员 张夜尽人民陪审员 周桂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莉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