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刑更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顺诚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顺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1060号罪犯林顺诚,男,199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雷州市南兴镇步月村***号。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8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顺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犯于2016年3月30日入监服刑。刑期执行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服刑期间,首报减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林顺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林顺诚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顺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林顺诚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6月止,累计考核13个月。共获得2个表扬。另查明,罪犯林顺诚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6月12日分别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共计202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林顺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顺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未 锋审判员 周业夏审判员 陈焕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