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孙立海与被告彭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海,彭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3098号原告孙立海。被告彭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海与被告彭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海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海撤回对被告彭翔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立海负担。审判员 卿瑞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