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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孙立海与被告彭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海,彭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3098号原告孙立海。被告彭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海与被告彭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海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海撤回对被告彭翔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立海负担。审判员  卿瑞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