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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4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城市齐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上海齐爱进出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城市齐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齐爱进出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64266号原告:上海城市齐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陈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雯君,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齐爱进出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金弟。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茹君,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城市齐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齐爱进出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城市齐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雯君、被告上海齐爱进出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茹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城市齐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欠款人民币70万元,利息10,065.42元,逾期利息761.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约定:70万元借款的期限为四个月,还款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借款用于被告发放员工工资和购买配件以及企业正常运转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截至目前,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分文未付,被告拖欠借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上海齐爱进出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情况属实,因为被告实际已经不经营,也没有收入,被告在村委会的700万元又被法院司法查封,导致被告无钱支付留守人员财务、仓库管理人员的工资等,所以现在被告无法归还原告欠款。另外,不同意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借款70万元,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等,借款期限为4个月,同年6月27日前归还。另查明,因另案诉讼,被告被本院裁定保全700万元财产。本院认为,通过本院审查原、被告之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且原告给付了借款,被告应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未按时归还本金,原告就此主张借期利息及逾期利息,本院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齐爱进出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城市齐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借款70万元;二、被告上海齐爱进出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城市齐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0,826.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8元,减半收取计5,454元,由被告上海齐爱进出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