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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李永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李永爱,蓝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组织机构代码86396631-0。负责人孙伟,行长。被执行人李永爱,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蓝宁,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