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5521、15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方朝与邓盛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方朝,邓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5521、15524号申请执行人贾方朝,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邓盛亮,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粤0307民初8427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邓盛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盛亮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贾方朝医疗费等共计117768.4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本案执行费166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0734.45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邓盛亮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0734.4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蔡晓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