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商南县城关易达租车行与被告张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南县城关易达租车行,张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第1366号原告:商南县城关易达租车行,住所地:商南县城关聚贤街路口。法定代表人:汪阳,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张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南县城关易达租车行与被告张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原告商南县城关易达租车行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鑫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南县城关易达租车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南县城关易达租车行承担。审判员 舒小倩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叶青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