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明,石雪娇,金常安,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3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明,男,1986年7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石雪娇,女,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金常安,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洪波,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明、石雪娇、金常安、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321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金明、石雪娇、金常安、洪波银行存款23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颜 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