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赖征全与曹健生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征全,曹健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479号原告:赖征全,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赵紫刚,重庆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910747459。被告:曹健生,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受理原告赖征全与被告曹健生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述称其已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广厦城3号8幢2单元8-2号房屋出售给他人,现居住于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路蓝泊湾2栋6-2号房屋,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已于2015年10月17日将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广厦城3号8幢2单元8-2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孟贤敬、李爱莉,自此未在该处居住,仅是户籍登记及居民身份证的住址未予变更,其现居住于重庆市××州镇××路蓝泊湾2栋6-2号房屋,故被告的住所地应××重庆市忠县。本案诉讼系因酉阳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而引起,其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应为重庆市酉阳县。因此,被告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依法应予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学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治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