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8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涛与王力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王力超,傅炼,王小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543号原告王涛。被告王力超。被告傅炼。被告王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王力超、傅炼、王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76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