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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8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涛与王力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王力超,傅炼,王小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543号原告王涛。被告王力超。被告傅炼。被告王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王力超、傅炼、王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76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