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潘继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继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69号罪犯潘继东(别名老五、老潘),男,1974年1月4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曾因偷窃于1997年9月11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914号刑事判决,以潘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该犯及同案犯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31年2月3日止。判决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维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2)晋刑初字第1914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的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潘继东于2013年4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96号刑事裁定,对潘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30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继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6年2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积分2157分,考核期自2015年10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积分2737分,兑换表扬4次。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退赔款500元,共计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继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及原判犯罪情节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继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30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