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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正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刑初222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正利,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滑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刘自林,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正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蒿海芳,被告人杨正利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正利酒后驾驶豫F×××××号小型普通汽车沿陇海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下桥口时,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第四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杨正利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58.80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杨正利的供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正利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正利判处拘役二到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杨正利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正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杨正利酒后驾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正利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正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