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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鹏飞与被执行人马园园、马铁军、马引弟为同居关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飞,马园园,马铁军,马引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王鹏飞,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现住闻喜县。被执行人:马园园,女,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马铁军,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马引弟,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王鹏飞与被执行人马园园、马铁军、马引弟为同居关系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晋08民终1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园园、马铁军、马引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1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代理审判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