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勇与李雪源、高福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勇,李雪源,高福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823号原告:金勇,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朝鲜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汉琼,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喜华,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雪源,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高福梁,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金勇与被告李雪源、高福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亦未提交被告的公民户籍信息及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勇对被告李雪源、高福梁的起诉。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075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