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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3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钧、郭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钧,郭维平,孙传龙,秦小娇,王志永,李长娥,王运田,刘善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350号之二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延东,砖埠支行行长。被告:王志钧,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郭维平,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孙传龙,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秦小娇,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志永,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李长娥,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运田,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刘善彩,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钧、郭维平、孙传龙、秦小娇、王志永、李长娥、王运田、刘善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