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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47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史磊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磊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771-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阿磊,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蒙城县岳坊镇姜饭棚村王寨**号,身份证号3416221986********。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鸣,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史磊磊,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涛,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王阿磊与史磊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皖1622民初477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史磊磊的银行存款22万元;查封申请人王阿磊的重型厢式货车和小型轿车。王阿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阿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史磊磊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王阿磊重型厢式货车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子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