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谭志波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许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许志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941号原告:谭志波。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与宝泉路交汇处迪尚大厦9楼。主要负责人:林雨林,经理。被告:许志军。原告谭志波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许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谭志波于当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志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志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志波负担。审判员 颜秀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海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