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终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刘某,马某,张某3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职工,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广明,淮北市晨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男,1990年3月6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3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3,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述四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义芳,安徽省濉溪县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1与被上诉人张某2、刘某、马某、张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0621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1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张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朱炳武审判员 柏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玥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