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执恢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国文与李宏东、况文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文,李宏东,况文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执恢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文,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宏东,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况文群,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文与被执行人李宏东、况文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况文群在深圳市盈达光电有限公司有100%的股权,资本额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况文群在深圳市盈达光电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洪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