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钟春强与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春强,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3266号原告:钟春强,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林文彬,玉州区玉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池霞,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春强与被告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被告池霞已清偿本债务,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春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春强撤回对被告池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钟春强负担。审判员 梁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