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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钟春强与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春强,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3266号原告:钟春强,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林文彬,玉州区玉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池霞,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春强与被告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被告池霞已清偿本债务,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春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春强撤回对被告池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钟春强负担。审判员  梁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