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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青岛福信来钢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闽明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福信来钢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闽明贸易有限公司,林庆文,林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福信来钢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福信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080153-1法定代表人姜世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波,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闽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福信来钢材城169号。法定代表人林庆文,经理。被执行人:林庆文,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凯,男,1991年6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608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