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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伯清与秦思兰、朱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192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伯清与秦思兰、朱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7)苏0707民初676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裁判:被告秦思兰、朱义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伯清支付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秦思兰、朱义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