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旭、羊建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旭,羊建永,胡胜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900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汝南县汝宁镇新城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17615228-6。法定代表人:张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朝阳,该社职员。被告:刘旭,男,汉族,1989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羊建永,男,汉族,1981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胡胜利,男,汉族,1981年3月17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旭、羊建永、胡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永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