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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骗取贷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8刑初8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齐梅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业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被害单位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尔塞信用社主任刘洪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承包土地缺少资金,便伪造与赵淑杰签订735亩土地变更协议书,利用虚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做抵押从被害单位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尔塞信用社(营业场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西委,负责人刘洪春)贷款人民币2000,000.00元,用于承包经营在昂昂溪区霍托气村和甘南县巨宝镇八家子村的土地。被告人现欠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尔塞信用社人民币2591,415.98元本息(此息暂计至2017年7月25日),无力偿还。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害单位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尔塞信用社主任刘洪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承包土地缺少资金,便伪造与赵淑杰签订735亩土地变更协议书,利用虚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做抵押从被害单位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尔塞信用社(营业场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西委,负责人刘洪春)贷款人民币2000,000.00元,用于承包经营在昂昂溪区霍托气村和甘南县巨宝镇八家子村的土地。被告人现欠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尔塞信用社人民币2591,415.98元本息(此息暂计至2017年7月25日),无力偿还。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身份情况。2.被害单位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尔塞信用社营业执照证实:营业场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西委,负责人刘洪春。3.抓获经过证实:赵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被抓获归案。4.梅里斯区人民法院调查笔录证实:赵某某于2017年4月5日与雅尔塞信用社签订的合同是其自己伪造。赵某某实际承包土地24.5晌,伪造合同承包面积735亩。5.2016年2月2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5)梅商初字第354号民事裁定书证实: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尔塞信用社诉被告赵某某、韩淑华陈某某一案,因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刑事犯罪,故裁定诉讼中止。6.土地变更协议书(赵某某伪造)证实:赵某某伪造与赵淑杰签订735亩土地变更协议书。7.土地租赁变更协议书证实:2007年4月16日赵某某于赵淑杰签订的土地租赁变更协议书实际土地面积为367.5亩。8.土地承包协议书证实:2006年3月1日刘某某与赵淑杰、陈某某签订735亩土地承包协议;2006年3月1日李彦富与赵淑杰、陈某某签订286.5亩土地承包协议。9.2009年4月7日梅里斯区雅尔塞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证明证实: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福源农场耕地由李彦富承包,承包期限为二十三年,承包期限从2006年3月1日至2029年3月1日,该耕地没有转让抵押。10.借款申请书证实: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虚构承包经营土地面积39公顷,申请银行贷款。2014年5月7日,被告人再一次虚构承包经营土地面积39公顷,申请银行贷款。11.调查报告证实:2013年2月4日,王振武、周凯就被告人赵某某的申请进行调查,得出该笔贷款投向合理的结论。12.个人贷款档案证实:被告人虚构承包经营土地面积39公顷,利用其土地经营使用权做抵押,向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尔塞信用社贷款贰佰万元,利率千分之8.4。13.雅尔塞信用社对赵某某贷款的情况说明证实:此笔贷款我社认定损失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591415.98元(此息暂记至2017年7月25日)。(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赵淑杰是我爱人,已经去世了。我在梅里斯区卧牛吐农场有块地1000多亩,这块地位于齐齐哈尔市东北,与铁路公安处农场东临,地界为东至李彦富的地,南至嫩干北排水壕,西至刘某某的地,北至大壕,其中的367.5亩地我包给赵某某了,以560元一垧的价格。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赵某某、李某某和我一起在梅里斯区卧牛吐镇包的陈某某的土地,我们三个把陈某某在那片的所有耕地都包下来了。一共包了大概1300多亩。赵某某包了367.5亩,我包了735亩,剩下200多亩是李某某包的。承包期限足23年。从2006年3月1日到2029年3月1日。承包价格是560元一垧,我们三人的地挨着,当初都是陈某某的,是一块地,位于齐齐哈尔市东北铁路公安处农场东临,我的地界是东至赵某某地,南至嫩干北排水壕,西至小坝,北至大壕,共735亩。我有承包合同。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赵某某、刘某某和我一起在梅里斯区卧牛吐镇包的陈某某的土地,我们三个把陈某某在那片的所有耕地都包下来了。一共包了大概1300多亩。赵某某包了367.5亩,刘某某包了735亩,剩下200多亩是我包的。承包期限足23年。从2006年3月1日到2029年3月1日。承包价格是560元一垧,我们三人的地挨着,当初都是陈某某的,是一块地,位于齐齐哈尔市东北铁路公安处农场东临,我的地界是东至赵某某地,南至嫩干北排水壕,西至小坝,北至大壕,共200多亩。我有承包合同。(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陈述被害单位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尔塞信用社工作人员于喜民陈述称:赵某某于2014年用土地抵押在雅尔塞信用社贷款200万,后无力偿还形成不良贷款。我社依法对其提起民事诉讼,开庭阶段,赵某某称他的土地合同是伪造的,实际上没有承包那么多地,就是为了多贷款所以自己做了假证。钱也还不上,法院也认为这种行为涉嫌犯罪,其形成的不良贷款200万,计息一共是591415.98元。(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称:2006年我在陈某某手中承包了367.5亩地,位于卧牛吐房地局农场,在2013年我想贷款再包点地,我就找到了雅尔塞信用社,我实际拥有的土地只能贷款100万左右,我就找了一个复印社把我承包的367.5亩地的合同做成了735亩,当时我找到雅尔塞信用社主任关换林,然后关换林让信贷员王振武负责我这笔贷款的业务办理,我当时去贷款时就是拿的我做的假的土地承包合同,后来在雅尔塞信用社货款200万,我只还了头一年的利息,本金一分没还上,这笔贷款在2015年已经到期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关联一致,本院均与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所取得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故可从轻对其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8月26日止。)二、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2591,415.98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晓华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马国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伟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