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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胜义与颜廷振、付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义,颜廷振,付信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833号原告:王胜义,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辉,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廷振,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付信英,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告王胜义与被告颜廷振、付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王胜义负担。审 判 长  崔荣涛人民陪审员  李昌生人民陪审员  陈从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永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