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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沈佳利与李荷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佳利,李荷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2990号原告:沈佳利,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虞市,现暂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李荷玉,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佳利与被告李荷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佳利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佳利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佳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佳利负担。审 判 员 周文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