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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6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瑞安市陈开荣电器与陈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陈开荣电器,陈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961号原告:瑞安市陈开荣电器手机大卖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营者:陈开荣,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陈柯,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陈开荣电器手机大卖场与被告陈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瑞安市陈开荣电器手机大卖场经本庭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陈开荣电器手机大卖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董跃绵人民陪审员  江迪彪人民陪审员  叶秀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林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