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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志雁与董井林出租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雁,董井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721民初4555号 原告:邓志雁,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司机,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董井林,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原告邓志雁诉被告董井林出租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邓志雁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邓志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邓志雁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13元由邓志雁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昀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