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志雁与董井林出租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雁,董井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721民初4555号 原告:邓志雁,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司机,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董井林,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原告邓志雁诉被告董井林出租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邓志雁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邓志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邓志雁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13元由邓志雁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昀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