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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终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腾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腾立,内蒙古苏尼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元北斗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民终15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希办一棵树街西苑小区B9栋东3号。法定代表人:哈斯宝鲁,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腾立,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平,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内蒙古苏尼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罕塔拉镇。法定代表人:白音通拉嘎,职务:总经理。一审第三人:内蒙古蒙元北斗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空港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额尔登毕力格,职务:总经理。上诉人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立、一审第三人内蒙古苏尼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元北斗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5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法定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根据上诉人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卷宗中所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向其邮寄开庭传票,上诉人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接收了开庭传票,但无法定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即5.0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涛审判员 锡林塔娜审判员 王 志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淑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