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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叶聪、陶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聪,陶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834号申请人:叶聪,女,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陶飞,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要求陶飞向叶聪支付房屋分割款92,440元,但被执行人陶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陶飞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部分扣划),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7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陶飞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117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