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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胡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胡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现三峡宜昌自贸区支行),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15号。负责人吴西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杰,男,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现三峡宜昌自贸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59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杰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启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